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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易儒
食品攙偽假冒案件量刑之關鍵因素
食品安全事件頻繁下,食品風險溝通不良現象,可由司法判決結果與民眾認知之差異所造成司法公信力的質疑而顯現。儘管刑法第五十七條對於量刑輕重之標準定有明文,且司法院亦建置量刑資訊系統,試圖解決量刑歧異問題,然影響食品安全案件量刑之因子卻鮮少被釐清。而食安案件中的攙偽假冒態樣,不僅發生頻繁,更引起社會高度關注。鑑此,本研究旨以內容分析法,彙整 88 年至 109 年8 月各地方法院關於食品攙偽假冒之有罪判決,利用量化統計分析釐清影響攙偽假冒罪量刑輕重之關鍵因素。研究發現,犯罪動機、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態度為主要影響量刑之關鍵因子。首先,倘犯罪動機為求生計,犯罪後態度坦承,在符合法定要件下常可獲緩刑之寬典;而犯罪動機是聽從指示、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較輕、犯罪後態度良好,可獲輕刑;至於犯罪動機為不法獲利、犯罪所生危害重大、犯罪後態度不佳者,則刑期較重。最後,本研究建議,裁判書之量刑理由應具體明確記載,並訂立食安犯罪之量刑準則,以提升量刑妥適性,建立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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